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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7
財稅服務 作者: 多有米 3817人已查看
根據(jù)財稅的(2016)74號文件第一條規(guī)定,“納稅人跨地區(qū)提供建筑類型服務與銷售和不動產(chǎn)出租的,應于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不動產(chǎn)在當下所在地預繳的增值稅時,要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確切計稅依據(jù),并且按照預繳的增值稅當下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合的稅率并將教育費的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依據(jù)財稅的(2016)74號文件,跨越地區(qū)項目所在地預繳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應當注意以下幾個要點:
1、計稅依據(jù):預繳增值稅稅額;
2、稅率和征收率:項目當下的所在地城建稅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
3、主管稅務機關:項目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
操作案例:
甲市某建筑公司于2016年5月1日中標乙市某項目,2016年7月1日收到第一筆工程款1000萬元(含稅)。假定乙市項目所在地城建稅稅率為5%,教育費附加征收率為3%。
案例分析:
1、甲市建筑公司應當向B市主管國稅機關預繳增值稅,預繳增值稅=1000÷(111%)×2%=18.02萬元。
2、甲市建筑公司應當向B市主管地稅機關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城建稅=18.02×5%=0.9萬元,教育費附加=18.02×3%=0.5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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